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3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採二階段制。受訓人員(
    以下稱學員)各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
    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體技成績(不含消防體適能測驗)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評分分成二階段,每階段評核一次
      ,各占操行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上開各項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學科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官)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
      以評分,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進度舉行,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官)視授課情形於該科目訓練結束前舉行,占
      該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各測驗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不及格者,
      得補考一次(違反本規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除外),惟補考後該
      測驗科目總分若高於六十分仍以六十分計。
(五)各測驗科目成績之補考,依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公布補考時間施測
      ;未依公布時間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六)學科科目經補考後,累積達二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為學科不及格
      。
(七)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學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
      分總合除以學科總學分數,為學科總成績。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六、體技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學科、體技、操行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
    (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
    ,前述訓練機關(構)學校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操行成績
    不及格者,得於該階段操行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八、學科、體技、操行成績及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訓練
    中心教務學務科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
    書面送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處理。



九、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請假
    ,經報請核准後以請假單一聯送訓練中心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
      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
      與警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
      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準用本規定
      。



十四、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