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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4: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276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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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
    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五十公尺游泳、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急救術及
    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科
    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
(二)五十公尺游泳:占百分之十五。
(三)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占百分之十五。



五、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整齊、報數。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中得停止一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成績配分
        標準如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二。
      4.機動保安警力: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5.急救術: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二)第二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二。



六、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七、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
    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
    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警訓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該階段警訓成
    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



八、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六十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一千二百公尺跑
    走占百分之三十。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九、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