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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2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輔導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70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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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輔導事宜,強化輔導成效,提升訓練品質,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一)引導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參與訓練課程及活動,充實初任基
      層海巡幹部應有知能。
(二)輔導學員發揮自動自治之精神,參與班級事務,培養服務熱忱,激
      發學員之團隊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感。



三、本訓練之輔導人員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中央警察大
    學派員擔任,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四、輔導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學員培養基層海巡幹部應具備之守法、廉正、忠
        誠、責任感、榮譽心、同理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學員學習基層海巡幹部應具備之表達、反應、創
        意、判斷、思維、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學員養成主動自律、服儀整潔、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慣。
(二)督促學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並遵守上課秩序。
(三)觀察學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提供
      必要之協助;如學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指導糾正。



五、學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即時做成紀錄並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海委會。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於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報保訓會。
(三)如有必要,應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
      為。



六、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