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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2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44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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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特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以一
    百分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八十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
      2.記功一次加一‧五分。
      3.嘉獎一次加 0‧五分。
      4.記大過一次減四‧五分。
      5.記過一次減一‧五分。
      6.申誡一次減 0‧五分。
(二)請假紀錄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二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
      減分標準表」(如附表一)辦理。
(三)生活輔導考核紀錄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之標準予以加
      、減分。



四、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二)填報,於階
    段成績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
    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中央警察大學(以下
      簡稱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意見
      時,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對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警大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審議時應
      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對
      學員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訓練執行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學
      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訓練執行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構)學校及學員應予必要
      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六、輔導事項:
(一)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
      開會審議,並由帶班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二)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由大隊長予以告
      誡、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其表現不佳及待改
      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七、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