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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2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44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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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
(一)第一階段:包括運動科學體能訓練、車禍救助訓練、繩索救援技術
      、擒拿及消防戰術體能訓練等五科目。
(二)第二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運動科學體能訓練、安全駕駛與事
      故因應、摔角及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病檢傷患演練)等五科目
      。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體技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中央警察大學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
    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
    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五、各階段體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
      1.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一千二百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
          撐、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如附表)。
      2.車禍救助訓練:
     (1)車輛固定。
     (2)車內救助空間創造。
     (3)車輛破壞步驟。
     (4)車禍救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繩索救援技術:
     (1)繩索正確使用與認識。
     (2)繩結介紹與練習。
     (3)各項上攀下降技術。
     (4)各項繩索救援技巧習作。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擒拿:
     (1)擒拿基本六式。
     (2)技法攻防應用。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消防戰術體能訓練:
     (1)戰術人員的測驗與評估。
     (2)戰術人員的週期化訓練。
     (3)受傷戰術人員的照護與復健。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二)第二階段:
      1.水上救生訓練:
     (1)急救能力。
     (2)救援能力。
     (3)游泳訓練。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綜合救生測驗。
      2.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一千二百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
          撐、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同附表)。
      3.安全駕駛與事故因應:
     (1)防衛駕駛認知。
     (2)汽、機車安全駕駛訓練。
     (3)事故處理簡介。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摔角:
     (1)中國式摔角介紹。
     (2)摔角武術基本身步法、手法、樁功。
     (3)摔角基本摔法之動作演空套路。
     (4)摔角防身技術:應用手法與拿法。
     (5)摔法基本接勁摔法:上把、下把、拉(反摔)。
     (6)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1)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2)非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3)實務案例教育討論與運用。
     (4)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六、各階段各科目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由授課教官依訓練
      需要擇授課內容實施),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五十。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體技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
    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
    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體技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該階段體技成
    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



九、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
    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
    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