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五十公尺游泳、一千二百公尺跑走、一千五百
公尺長泳及急救術。
三、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警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
海委會)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
不含一千五百公尺長泳)科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
(二)五十公尺游泳:占百分之十五。
(三)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占百分之十五。
(四)一千五百公尺長泳:本項測驗採門檻制,學員須於七十分鐘內游完
全程為及格,並應於教育訓練結訓前完成測驗,測驗次數不限。未
能達成門檻者,為警訓成績不及格。
五、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整齊、報數。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中得停止一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成績配分
標準如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二。
4.急救術: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二)第二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二。
六、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七、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含一千五百公尺長泳),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六
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警訓有任一科目
補考者,該階段警訓成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
八、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六十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五十公尺游
泳測驗,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一千二
百公尺跑走占百分之三十。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
九、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疾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四
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
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
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本規定由海委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