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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02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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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
    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教育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並由海委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教育
    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執行,並採二階段制。各科目成
    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
    績單獨計算,並由教測中心與海巡署艦隊分署協調後擬定實習計畫,
    報請海巡署函送海委會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學員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成績考核,由實習機關依本要點所附之「實習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各項目覈實考核,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者為
      不及格。
(二)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初核不及格者,由教務科召集學員隊、相關科
      等單位及實習機關召開專案會議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教測中心主任評定。教測中心主任如對
      專案會議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專案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專案會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
      議前五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五、每階段學科各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講座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段舉行
      ,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段舉
      行,占階段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各階段測驗科目成績加總平均計算為該階段學科成績,階段學科成
      績不及格者,為學科不及格。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
    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七、警技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
    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八、學科、警技、操行或實習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
    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
    員仍留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訓練機關(構)
    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訓練機關(構)學校及受訪
    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操行成績不及格者,得於該階段操行成績核
    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九、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成績按第三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績
      。
(二)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講座評分送交教務科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講座之
    疏失者,應提出書面依程序處理。



十一、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二、學員因病住院、三親等內直系血親死亡或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
      學科測驗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十三、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四、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五、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準用本要點:
  (一)三等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
          摔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
          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
          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
          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關之考試
          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水上警
          察人員類別者)。
  (二)四等考試: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
        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
        (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
        三年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十七、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