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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0608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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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
    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滿七十分為不及格。受
    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
    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受訓人員生活輔導
    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差假紀錄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訓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八十分。
(二)加減分得相互抵銷。
(三)成績計算,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受訓人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扣)分數:
      1.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大功一次加九分。
      2.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大過一次扣九分。

三、於訓練期滿二十日前,由輔導員彙整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填
    具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二),列冊層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
    移民署)署長核定。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移民署署長如對初評結果有意見,比照操
      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程序辦理。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移民署考績委員會審議。考績
      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受訓人員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移民
      署署長評定。移民署署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
      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
      後變更之。

五、操行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依規定由內政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
    訓人員仍留移民署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移民署調閱相關文件與訪
    談相關人員,移民署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輔導事項
(一)受訓人員受申誡以上處分或有操行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者,移民
      署應及時提供適當之輔導並安排個別會談。
(二)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
      指出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
      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操
      行成績考核表彙陳。

七、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