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
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函報銓敘部辦理登
記備查。
二、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時,請依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一字第 1115484179 號、總處資字第
11100022662 號函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
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WebHR)報送後,再以與 WebHR 報送同一
文號之電子公文函報銓敘部。有關系統操作說明,請至 WebHR 或銓
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下載「WebHR 銓敘案件整合報送操作手冊」參考
。
三、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常見聘用類別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新聘案:各機關新聘人員時,應詳實確認進用人員之資格條件須符
合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之聘用計畫相關規範,於 WebHR
建置新聘人員個人基本資料,並報送銓敘部,無須檢附公務人員履
歷表(以下簡稱履歷表)、契約書及聘用計畫;惟必要時,銓敘部
得通知機關補正相關資料。
(二)續聘案:各機關於聘用人員聘用期限屆滿仍予續聘者,應先依聘用
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准後再
函報銓敘部辦理續聘登記。另如有依年終考核相關規定晉薪點一級
者,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原薪點及晉級後薪點;如係年度中辦
理續聘者,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理由。
例 1:該員試用期滿予以續聘。
例 2:原辦理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請假期間(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續辦理該員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
遺業務。
(三)解聘案:
1.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中途離職者,應辦理解聘登記;留職停薪未
復聘即離職者,應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期間及離職生
效日;至聘期屆滿不予續聘人員,則毋須辦理解聘登記。
2.各機關辦理解聘案件時,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實際離職生效
日,又亡故聘用人員之聘用迄日為亡故當日。
例 1:某甲原聘用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倘某甲提前於 109 年 4 月 1 日離職生效
,須辦理解聘登記,且其聘用迄日為 109 年 3 月 31
日;倘某甲係於 109 年 9 月 1 日離職,則毋須再辦
理解聘登記。
例 2:某乙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離職,須辦理解聘登記,並於聘
用名冊備註欄敘明該員原於○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業於○年○月○日離職生效。
例 3:某丙原聘用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倘某丙於 109 年 5 月 1 日病故,須辦理
解聘登記,且其聘用迄日為 109 年 5 月 1 日。
(四)改聘案:聘用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或月酬標準(不含依年終考核
規定晉薪點一級)等項目有異動者,應辦理改聘登記,並於聘用名
冊備註欄敘明改聘起始時間及改聘原因。
例 1:該員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由 280 薪點調整為 312
薪點。
例 2:該員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依年終考核相關規定降薪
點一級,由 312 薪點調整為 296 薪點。
(五)更正及更名案:原函報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之聘用名冊相關欄位資
料如有誤植,應辦理更正登記,並於備註欄敘明更正原因。另聘用
人員如於聘用期間變更姓名,應辦理更名登記,並於聘用名冊備註
欄敘明原姓名及更名日期。
(六)留職停薪登記及復聘案: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
兵役法等相關規定留職停薪者,應辦理留職停薪登記,並於聘用名
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如於同一聘用年度內留職停薪
期滿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者,應辦理延長留職停薪登記。嗣
該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回職復薪者,應辦理復聘登記。
四、各機關報送聘用名冊各欄位請依下列說明填報:
(一)「職稱」欄位:應與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職
稱一致,且不可為用人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定之職稱。另報送
時如查無該職稱代碼,勿直接用「1178 約聘人員」取代,請與銓
敘部承辦人連絡新增代碼後再行輸入。
例: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職稱為「助理」,
則請勿填「聘用助理」、「約聘助理」、「聘用人員」、「約
聘人員」。
(二)「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欄位:應與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
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資格條件相符,其中除學歷部分請敘明實際畢業
學校外,如另有規範科系、經歷或相關證書等資格條件者,請併予
敘明。
例 1:聘用計畫如規定資格條件應具有大學學歷及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當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則聘用名冊請敘明「○○大
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
例 2:聘用計畫如規定資格條件應具有醫學科系之學歷及須具備醫
師證書者,則聘用名冊請敘明「○○大學醫學系畢業,並領
有醫師證書」。
(三)「聘用期限」欄位:請填聘用人員實際在職期間。
例:某聘用人員辦理 109 年度續聘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
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如該聘用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 日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其函報銓敘部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 月 31 日;嗣後辦理復聘登記時,聘用期限
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另如其留職停薪未辦理復聘即離職,辦理解聘
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四)「折合金額」欄位:請填「薪點*折合率」之金額,另折合金額經
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未達整數者,一律將小數位數捨去
。
(五)「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欄位:請填聘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權
責機關)最新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六)「經費來源及科目」欄位:請敘明為年度預算經費(人事費或用人
費用科目項下)。
(七)「備註」欄位:
1.請敘明「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2.如非屬行政院通案調整之薪點折合率者,請敘明薪點折合率。
3.進用具雙重國籍人員,請用人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是否符合國
籍法相關規定並予敘明。
例:該員為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國籍,具○○專長,為我國不
易覓得之人才且擔任技術性、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符合
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
4.進用外籍人士,請用人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是否符合銓敘部
54 年 9 月 2 日 54 臺銓為參字第 06885 號函規定並予敘
明。
例:該員為○○籍,具○○專長,為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擔任
技術性、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符合銓敘部 54 年 9 月
2 日 54 臺銓為參字第 06885 號函規定。
5.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以聘用方式辦理之職
務代理,請敘明擬代理之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其
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
例 1:辦理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
例 2:辦理聘用研究員○○○因安胎事由請事、病、休假期間(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
6.出缺職務列入考試職缺並以聘用方式辦理之職務代理,請敘明經
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及職務編號等相關資訊。
例:本局薦任第七職等化學工程職系檢查員(A600020 )職缺,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年○月○日○字第○號函同意列入
○年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所遺職缺約聘人員辦理,
其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報到前 1 日止。
五、各機關補辦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時,請依銓敘部 80 年 9 月 19
日台華甄三字第 0608357 號書函及 99 年 1 月 4 日部管四字第
0993151926 號函規定,先由各權責機關查明原因及責任後,再檢附
履歷表、契約書及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定之聘用計畫或相關
證明文件函報銓敘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