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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6602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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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
    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
    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
    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
    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2 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
    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
    府(工務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3  樓南側會議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
    華路 2  段 6  號 3  樓)。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集中訓練密集研習方式辦理,全天班課程提供午餐,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