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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0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高雄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7510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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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類科(含建築工程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
    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
    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
    。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高雄市政
    府辦理。

肆、訓練地點
一、實體課程: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
    路 801  號)。
二、遠距課程:建議以獨立無干擾之場域進行遠距研習效果為佳。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訂於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8  月 31 日辦理。
二、共同科目採遠距教學、專業科目採實體上課,全日課程提供膳食,不
    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高雄市政
    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高雄市政府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
    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酌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高雄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