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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07558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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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財稅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現
    缺人員。
二、11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稅捐處後棟 1  樓節稅教室(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7  之 2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定於 113  年 7  月 22 日至 113  年 7  月 24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及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
    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稅捐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稅捐處於相關經
    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稅捐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