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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水利工程及港灣工程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16108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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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水利工程及港灣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
    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水利工程及港灣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
    由經濟部(水利署)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
    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經濟部(
    水利署)辦理。

肆、訓練地點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地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 2  段 3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水利工程及港灣工程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預計 114  年 2  月份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
    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經濟部(水利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收取費用
    。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