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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7222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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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下稱本考
    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環保相關專業法令與
    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環保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環保行政、環境工程、環境檢驗、環保技術等 4  類科正額
      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錄取人員或歷年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
      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國家環境研究院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
      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近 3  年內曾參加各種國家考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
      練者,得不派訓。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協調環境部委託國家
    環境研究院辦理。

四、訓練地點
    國家環境研究院(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 3  段 260  號)。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環保相關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辦理調訓作業,預定本(114 )年 9  月 1  日
      至 9  月 5  日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定點接送,由受訓人
      員自由登記。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
      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國家環境研究院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國家環境研究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
    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