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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新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8599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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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等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等類
    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經分配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現缺
    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
    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新北市政府(人事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新北市政
    府(人事處)辦理。

四、訓練地點
    新北市政府 2701 會議室(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新北市
      政府(人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採用線上問卷系統予受訓人員填寫)
      ,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免備文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
      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人
    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集中實務訓練辦理完竣後,相關人員得酌予敘獎。

九、本計畫由新北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