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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06 04: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42160287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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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期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
    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
    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上述人員近 3  年內曾參加者,得免參加本訓練。

叁、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委託工
    程會主辦。
二、協辦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三、協助授課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經濟部水利署、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肆、訓練地點
    由工程會行政委託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分北、中、南
    3 個訓練地點如下:
一、北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
    中山路 3  段 79 號,電話 02-82212888,傳真 02-22238205)。
二、中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 300  號,電話 049-2339171,傳真
    049-2339692 )。
三、南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 120  號,電話 07-6117101 ,傳真
    07-6117106)。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本訓練課程配合保訓會要求與基礎訓練及現職公務人員在職專業訓練
    之功能內容加以區隔,以考試錄取人員初任職務應瞭解之中央政策、
    基礎專業法令、知能為訓練重點,並視需要安排實務案例分析及實作
    演練。
二、集中實務訓練課程內容:基礎訓練內容著重於各類科、政策面、整體
    面與通案性,而本集中實務課程著重工程領域、執行面及實際案例。
三、課程內容包含由工程會、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經濟部水利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
    初任公職人員需求共同規劃 5  天課程,計 35 小時,課程內容規劃
    如下表。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並將
    受訓人員名單提供工程會轉知代訓機關安排訓練課程。
二、膳宿安排: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符合資格者得申
    請住宿。
三、測驗考核:於課程最後 1  天安排測驗,測驗結果由工程會送交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
    查結果郵寄保訓會,以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一、本訓練所需經費循例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負擔,並請受訓人員
    於訓練當日攜帶現金至現場繳納,代訓機關將開立收據予受訓人員帶
    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核銷。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工程會委託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屆
    時依實際參訓人數安排訓練班別,並估算所需費用,包含講座等人事
    費用、膳宿及文具用品等業務費用、講座及行政人員旅運費用。
三、受訓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及不住宿人員之每人次訓練費
    用,依屆時實際參訓人數資料進行估算。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工程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