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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0 1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地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40019191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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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地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地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叁、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
    理。

肆、訓練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並提供膳食。訓練期間原則不住宿,僅針對遠
    道者經申請並審核通過者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
    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委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寄予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負擔。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