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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21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50015474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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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類科(含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水利工程)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
    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水利
      工程等 5  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
      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
      否開班調訓。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

四、訓練地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
    328 號)。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 5  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
      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
      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