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有關人事法規及其適用疑義等事項,依本
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
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中遴派兼任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第 5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應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部、次長核可後,以提案表
移送本會。
第 7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事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
審查報告。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部長核處。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