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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民國 75 年 11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者,其成績分別平均計算。


第 3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專業科
  目占百分之八十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
  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4 條
  筆試與口試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筆試與實地考試
  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與實地考試併同
  舉行者,其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五十,口試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5 條
  考試成績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取二位數,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6 條
  性質性殊之考試,其總成績計算得依其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