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者,其成績分別平均計算。
第 3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
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
十。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4 條
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試筆試成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 5 條
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6 條
性質特殊之考試,其總成績計算得依其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