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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部務會議規則
民國 78 年 10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部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
、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
得通知列席。


第 3 條
應出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席時,須於開會前請假。
開會時,出席及列席人員因事退席,須得主席之許可。


第 4 條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部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會議報告事項如左:
一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各種法規公布、修正、廢止事項。
四  各種考試辦畢後報院准予備查事項。
五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學 (實) 習期滿成績合格事項。
六  各種檢覈及 (合) 格報院准頒證書事項。
七  其他有關部務之重要事項。


第 6 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 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
二  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三  關於重要法規事項。
四  部長交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 7 條
各單位提案,應於開會前一星期,呈請部長核定後,送秘書室編列議程,
於開會前印送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第 8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人員審查之。


第 9 條
已經決議之議案,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提交覆議。


第 10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議次數及時間、地點。
二  主席姓名、職別。
三  出席、列席請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  紀錄者姓名。
五  報告事項。
六  討論事項。
七  臨時動議。
八  其他應行紀錄之事項。


第 11 條
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送達出列席人員及有關主管單位,其即須辦理
之案件,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儘速錄案通知。
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下次開會時提出更正。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