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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下列
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或職業管理法規規定
不得充任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7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 (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四、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
    選一種應試)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8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領隊實務 (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9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
    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
    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0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影印本。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第二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
進入第二位數。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
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第 14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
部觀光局辦理。


第 15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