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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下列
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7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 (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四、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
    選一種應試)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8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領隊實務 (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9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10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
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第二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
進入第二位數。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
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
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
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第 14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
部觀光局辦理。


第 15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