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
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法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
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
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
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
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
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一般醫學
二、臨床法醫學
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四、法醫毒物學
五、法醫生物學
六、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醫學採測驗式試題,法醫法規、倫理與
公共衛生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
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