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
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以全部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一科目成績
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五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不繳回體格檢
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部辦理
。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財政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