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
一者,得應本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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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考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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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
│ 證書者。 │
│二、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三、在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初)中畢業曾在報│
│ 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
│ 具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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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應考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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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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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文 │四、關務英文 │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五、關務法規概要(包括│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 :(一)關稅法及其│
│ 要 │ 施行細則、(二)海│
│ │ 關緝私條例、(三)│
│ │ 懲治走私條例、(四│
│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
│ │ 辦法) │
│ │六、通關實務概要(包括│
│ │ :(一)報關行設置│
│ │ 管理辦法、(二)進│
│ │ 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
│ │ 準則、(三)海關管│
│ │ 理貨櫃辦法、(四)│
│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
│ │ 辦法、(五)貨物通│
│ │ 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七、稅則概要(以財政部│
│ │ 關稅總局、經濟部國│
│ │ 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
│ │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
│ │ 則、進出口貨品分類│
│ │ 表合訂本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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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以全部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一科目成績
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五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不繳回體格檢
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部辦理
。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財政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