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引水人,依引水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
航業務之人。
第 3 條
引水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規則)分左列各種等:
一、甲種一等引水人。
二、甲種二等引水人。
三、乙種一等引水人。
四、乙種二等引水人。
第 4 條
各種等引水人,依左列之規定引航船舶:
一、甲種一等引水人,得在港埠沿海引航任何噸位之船舶。
二、甲種二等引水人,得在港埠沿海引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
三、乙種一等引水人,得在內河湖泊引航任何噸位之船舶。
四、乙種二等引水人,得在內河湖泊引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報名。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應考資格表」
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種等引水人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應試科目表」
之規定。
第 8 條
本考試得按引水區域分區舉行。
第 9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等引水人考試: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滿六十分,二者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按需
要名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筆試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二、二等引水人考試:筆試各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計為
總成績。筆試專業各科目成績、口試成績及總成績三項,均各滿六十分者,按需要名
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筆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擇優錄取。
本考試應考人體能測驗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二等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須經學習期滿,考核成績及格,報經考選部核定,始完成考試程
序。其學習辦法另定之。
第 10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由考選部
委託交通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第 12 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區段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
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前項見習比照本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實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932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9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