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第 3 條
引水人考試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左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考試。
二、乙種引水人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種考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考試得按引水區分區舉行。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筆試成績
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筆試成績
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
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
本項考試口試成績及總成績均各滿六十分者,按需要名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
同時,依筆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擇優錄取。但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
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應考人應參加體能測驗,其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其體能測驗標準如特種考試
引水人考試應試科目表。
第 9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學習,學習期滿且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前項學習辦法,由考試院另定之。
第 11 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
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第五九二二號 1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9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