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
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
一、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二、內科學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三、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不滿四十五分者。
四、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第 6 條
本考試舉行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7 條
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款資格應考之筆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依同表第二款資格報考之筆試及格人員,須經臨床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均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992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9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