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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80 年 02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筆試及格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旨在增進受訓人員執業能
  力,以提高醫療品質。
  前項所稱「筆試及格人員」,指以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參加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筆試
  及格者。


第 3 條
  本訓練由考試選部訓練委員會負責有關訓練之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訓練以臨床診療(含一般訓練及分科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基礎醫學(含生理
  學、病理學、各種檢驗報告之判讀、中醫之基礎課程等)、公共衛生及有關醫療法規之知
  識,其期間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


第 5 條
  本訓練委託設有中醫系科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醫學校或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辦理,必要時得
  由中醫師公會協助辦理。


第 6 條
  受委託之訓練單位於接受委託後,應即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
  考選部於筆試榜示後,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單位,依照訓練計畫實施
  訓練。訓練單位於訓練辦理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報考選部。


第 7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之訓練單位按教育部訂頒之學分費
  收費標準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實施。
  受委託訓練單位之相關管理費用得由考選部酌予補助。


第 8 條
  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註銷其受訓練資格,但因服兵役、在學、重病或
  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
  受訓。


第 9 條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
  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由受委託之訓練單位訂定後報
  考選部核定實施。


第 11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情節重大者,得由訓
  練單位報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罪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徒刑之宣告
  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第 12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