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醫事檢驗師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  普通科目:國文 (論文與閱讀測驗)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  專業科目:臨床血液學、臨床生物化學、臨床微生物學、臨床鏡檢學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 (論文與閱讀測驗)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
混合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5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
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合計
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0 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