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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
  法、助產士法及其他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
  、物理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
      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
      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藥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藥學,並
      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等系,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理師檢覈。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醫事檢驗學、醫事技術學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
  事檢驗師檢覈。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事技術
      放射線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
      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得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申請檢覈,其期限至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物理治療、復健醫學(不包括職能治療組)各系、科、組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
  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檢覈。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職業
  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等系、科、組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得申請護士檢覈。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職業學校修業
      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1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學校檢驗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
  得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檢驗生檢覈。
  前項申請檢覈,其期限至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
  醫事職業以上學校復健技術系(不包括職能治療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
  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生檢覈。


第 14 條
  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
  特種考試公共衛生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與第二條所稱各類科醫事人員相當之資格者
  得予免試。
  前項但書人員之檢覈,應由其服務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代為申請。
  外國人(不包括雙重國籍者)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有證明文件
  ,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依規定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准予筆
  試者,除予筆試外,得視需要增加口試及實地考試。筆試得視需要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同認定之。


第 15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外使領
  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第 16 條
  本檢覈筆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
      、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醫事人員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醫事人員管理法規限制充任情事之一者。


第 19 條
  醫事人員之檢覈,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照。


第 2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