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國家考試以考選部所在地設置北部考區為原則,另得視報名人數、考
試性質、兼顧地方政府負荷等因素,增設考區。
第 2 條
二、各種考試現已設北部以外考區者,仍得依原分區舉行。
第 3 條
三、本部自辦試務之各種考試,得視報名人數增加情形,於下次考試舉行
時增設北部以外之考區,其標準如下:
(一)增設南部考區:以報名總人數達一萬人為原則。
(二)增設中部、南部考區:以報名總人數達一萬五千人為原則。
(三)增設中部、南部、東部考區:以報名總人數達三萬人為原則。
(四) 增設離島考區:以離島地區報名人數達八百人為原則。
第 4 條
四、已設北部以外考區之考試報名人數低於本原則三增設考區標準二分之
一時,下次舉辦同項考試時得取消各該考區之設置。
第 5 條
五、所辦考試如考試規則內敘明分區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但委辦之考
試或基於用人機關業務推動之需要或實地考試設備或地區平衡性及交
通等因素之考量,其考區之增設,得不受本原則三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