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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
    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
    算器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第 3 條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
      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
      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
    (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4 條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
    :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廠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第 5 條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四人組成
    ,並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外聘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6 條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 7 條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
    說明。
    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


第 8 條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之改變,原申請廠商應
    重新向本部申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