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以下簡稱考場)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考場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
個人為辦理考試(測驗)、教育訓練、公共或公益等活動。
第 3 條
三、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者,本部
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4 條
四、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一般試場(一至七樓)。
(二)試務中心(四樓及八樓)。
(三)禮堂(八樓)。
(四)電腦試場(八樓)。
(五)監場人員準備室(四樓)。
(六)試務指揮中心(一樓及八樓)。
(七)保健室(一樓)。
(八)哺集乳室(一樓)。
第 5 條
五、考場外借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以一日計。
全日之起訖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半日之起訖時間為:
(一)七時至十三時。
(二)十三時至十九時。
(三)十六時至二十二時。
第 6 條
六、考場外借使用完畢,借用單位應於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
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本部得逕
行修復,所需費用向借用單位請求。
第 7 條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