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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 1 條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應賡續研究精進
    查報缺額技術,並督促用人機關確實查報缺額,函送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公告之。


第 2 條
二、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第二
    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考選部應於召開該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
    試院核定,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第 3 條
三、增列需用名額占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原公告需用名額之比
    例限制如下:
(一)原公告需用名額九人以上者,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但其尾數不足一
      人者,得以一人計。
(二)原公告需用名額八人以下者,不得逾一倍。


第 4 條
四、增列後總需用名額占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報考人數、第一
    節到考人數之比例限制如下:
(一)考試舉行前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
      1.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組)報考人數
        三分之一。
      2.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報考人數二分之
        一。
(二)考試舉行後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
      1.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組)第一節到
        考人數三分之一。
      2.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第一節到考人數
        二分之一。


第 5 條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有關比例限制之規定,不適用下列各款情形:
(一)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
      用人需求。
(三)公務人員退休或俸給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
      之用人需求。
(四)處理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之臨時用人需求。
(五)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臨時用人需求。
(六)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臨時用人需求。


第 6 條
六、各項考試各該錄取分發區,報考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組),不得增
    列需用名額。但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別遴用職務類科(組)及英、日文以
    外特種語文類科(組)不在此限。


第 7 條
七、各項考試原列公告需用名額分定男女人數者,其增列需用名額之比例
    ,應依性別分別計算。


第 8 條
八、同一典(主)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