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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規費,包括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報名費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
    、分試審議費。
    前項考試報名費收取項目包括筆試、口試、體能測驗、實地考試、著
    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


第 3 條
三、應考人報名國家考試除因退件、溢繳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考試及考試
    因故延期舉行得申請退還考試規費外,已繳考試規費概不退還。
    各項考試規費退費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
    退費金額等作業規定如附表一。


第 4 條
四、應考人申請各項考試規費退費,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
    依規定申請時間向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提出,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者
    ,均不予受理。
    各項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二。


第 5 條
五、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受理考試規費退費之申請後,應復知應考人審核
    結果。


第 6 條
六、經本部各該考試承辦司核准考試規費退費案件,由總務司第四科辦理
    退費。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