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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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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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及比例時,應視考試規模大小、
性質,先行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預備會議討論或由該考
試典試委員長商同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人機關決定,再提考試院院
會報告復,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該考試典試委
員會依典試法規定討論決定。
第 2 條
二、各類科增額錄取人數,應依該類科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該類科最
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
數、最近三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
普通考試採用)、正額錄取人數、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
人員人數、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人數以及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等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第 3 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取人數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正額錄取
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但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
之類科,增額錄取不得超過正額錄取名額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