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提報增額錄取名
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三星期前函送考選部,逾
期提報者,除由考選部提報增額錄取名額者外,不予增額錄取。
第 2 條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名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發機關建議之增額錄取名
額先行提考試院會議報告,於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與監試委員監視
下,確定同時錄取比對後之增額錄取名額總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
告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
試法規定決定。
(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商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
人機關確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第 3 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
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
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同時錄取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與監試委
員監視中為之。
第 4 條
四、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
正額錄取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但提報職缺數
不足十人之類科(組),增額錄取不得超過正額錄取名額一倍。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加計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名額,不受前
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