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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所屬人事主管任期遷調辦法
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人事管理激勵人事主管奮勉從公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人員如左:
一  簡任簡派之人事主管。
二  薦任薦派之人事主管。
前項第二款之人事主管本部認為業務較簡易者,得免遷調。


第 3 條
人事主管之任期定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必要時並得酌予延長。
前項人事主管如因業務或環境上之需的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第 4 條
人事主管應為專任。


第 5 條
任期屆滿之人事主管除成績特優者調升較高職務外餘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單位輪調:各機關人事主管得輪派調任。
二  內外互調:本部與各機關間人事人員之互調或各機關與其所屬人事人
    員之互調。


第 6 條
人事主管任期一律算至年底為屆滿日期年年檢討一次依考績成果辦理並於
五月底前決定為原則。


第 7 條
人事主管在因公奉派出國期間任期屆滿者其在國外超過任期之期間視為任
期之延長。


第 8 條
人事主管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依左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  中央及地方人事主管機構人事主管由本部直接辦理。
二  中央及地方人事附屬人事主管由本部真接辦理,各該上級人事主管機
    構得填表建議本部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表式如附件之規定。


第 9 條
人事主管任期屆滿經核准調職無故不遵令到職者依法議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