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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3: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關務人員之升任甄審,以左列為限:
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
二、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


第 3 條
現職關務人員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五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
    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者。
二、任關務佐、技術佐三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第 4 條
升任甄審以現職官稱之服務年資、勤惰、獎懲、考試學歷著作或研究發展
、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研習、考績及專門知能七項評分,各項分數合
          正      正    六十五
計升任關務  、技術  者滿      分者為合格,各項評分之計分標準如左
          員      員    六十

一、服務年資:以十二分為滿分,自任現職官稱之月起算,每服務滿一年
    以一‧二分計算。
二、勤惰:以十三分為滿分,最近三年未請事病假或遲到、早退、曠職者
    給十三分,請事病假累計每滿一日者或每遲到或早退一次者減○‧一
    分,每曠職一日者減○‧五分,減至零分止。
三、獎懲:以十分為滿分,以七分為基本分,並依左列規定按最近三年獎
    懲紀錄相抵累積計算,就基本分增減之,減至零分止。
 (一) 每嘉獎一次加○‧三分,每記申誡一次減○‧三分。
 (二) 每記功一次加○‧九分,每記過一次減○‧九分。
 (三) 每記大功一次加二‧七分,每記大過一次減二‧七分。
四、考試、學歷、著作或研究發展以十五分為滿分,依左列規定評分,其
    有兼具左列第一目至第十目中之二目以上者,限採其評分最高之一目
    :
 (一)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十三分。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
 (三) 具有碩士學位者十一分。
 (四)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關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
      者十分。
 (五)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九分。
 (六) 專科學校畢業者八分。
 (七) 普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七分。
 (八)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歷者六分。
 (九) 初等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五分。
 (一○) 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歷者四分。
 (一一) 具有與關務有關之著作於最近五年內出版或研究發展於最近五年
        內經核定有案者,由升任甄審委員會另行酌增一至二分,並以採
        用一次為限。
五、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研習,以五分為滿分,按左列規定評分:
 (一) 最近五年內,經機關保送或派遣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外訓練、進
      修,其期間在二週 (每滿三十九小時折算一週) 以上,無不良紀錄
      者,其訓練或進修得分達七十分者,核給二分;超過二週者,每滿
      一週加給○‧二分。最近五年內參加多次訓練或進修者,擇其最高
      分之一次計分,其餘按次加給一分。
 (二) 最近五年內經派遣出國考察或研習,期間在二週以上,出國期間無
      不良紀錄,回國後經提出具體出國考察或研習報告者,核給一分。
      多次奉派出國考察或研習並合乎前開條件者,超過一次部分按次加
      給○‧五分。
六、考績:以三十五分為滿分。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最近五年年終
    考績均列甲等者為三十五分;有一年列乙等者為三十分;二年列乙等
    者為二十五分。任關務佐、技術佐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為三
    十五分;有一年列乙等者為三十分;有二年列乙等者為二十五分。
七、專門知能:以十分為滿分,以七分為基本分,由主管考評,評九分以
    上五分以下者,應註明具體事實。


第 5 條
前二條所定年資,係指在關稅機關及財政部關政單位連續任職之年資。
留職停薪經復職參加年終考績者及因案停職之人員於復職後未受懲戒或行
政處分者,得併計前在職之年資、考績,參加升任甄審。
前二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辦理升任甄審之當月止。


第 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二年曾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


第 7 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應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由銓敘部會
同財政部定之。
甄審之辦理,視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職缺需要,擇期辦理之。
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應嚴守
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身之甄審案件應行迴避。


第 8 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