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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9 01: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71 年 08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機構,分別組設之:
  一、交通部組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
      之覆審事項。
  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組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
      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第 3 條
  本會依左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任之,並以
      考選部代表二人,銓敘部代表二人,交通部代表六人為委員。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
      業機構副首長一人任之,並以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為委員。
  本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人事單位派員任之。


第 4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會議審議事項,以交通部部長及各該事業機構首長交議升資甄審案件為限。


第 7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決議票應密存備查。


第 8 條
  本會會議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事項時,該出席委員應臨時退席迴避。


第 9 條
  本會會議否決事項,各該交議案件首長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敘資位。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紀錄事項。


第 11 條
  本會各級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核定公布以前,則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
  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