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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5: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官制度》季刊出版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第 1 條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研究發展考銓保訓制度,並宣導考銓
    保訓政策法令及業務,特出版《文官制度》季刊(以下簡稱本刊),
    作為實務經驗與學術理論融合交流之平台。


第 2 條
二、本刊以每季出版一期為原則,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出版。
    必要時得以專論特刊方式合併出版或增期出版。


第 3 條
三、本刊置發行人一名,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對外代表本刊,並綜理本刊
    社務及召開相關會議。


第 4 條
四、本刊置社長一名,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協助發行人處理社務。


第 5 條
五、本刊置社務顧問若干名,由社長就各界人選中遴選,經發行人同意後
    ,提請本院院長聘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對本刊之出版內容及
    方向提供建言,並協助稿件之邀稿及審查等事宜。


第 6 條
六、本刊設編輯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刊編輯政策及發行對象,並檢討執行情形。
(二)籌劃本刊年度編輯計畫,並檢討執行情形。
(三)決定稿件徵稿、審稿及刊登等事宜。


第 7 條
七、本刊編輯委員會置主編、副主編各一名及委員若干名,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其遴選方式及任務如下:
(一)主編:由社長就編輯委員中遴選,經發行人同意後,提請本院院長
      聘任,負責綜理編輯業務及審定刊物內容等事宜。
(二)副主編:由社長就編輯委員中遴選,經發行人同意後,提請本院院
      長聘任,協助主編處理編輯業務及審定刊物內容等事宜。
(三)編輯委員:由社長就學術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院高級職員中遴
      選,經發行人同意後,提請本院院長聘(派)兼任,負責稿件徵集
      及審查工作;其中由本院人員兼任之委員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


第 8 條
八、本刊置執行編輯及助理編輯各一人至二人,均由本院職員中遴選派兼
    。執行編輯負責協助編輯相關事宜。助理編輯負責協助本刊之聯絡及
    編輯等例行事務與相關作業。


第 9 條
九、本刊社務顧問會議原則上由發行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邀請
    編輯委員參加或召開臨時會議。發行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社長為會
    議主席。


第 10 條
十、本刊編輯委員會至少應於每期出刊前一個月開會一次,擬定當期出版
    及編輯事宜與下一期編輯方向等事項。編輯委員會由發行人主持,發
    行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社長或主編為會議主席。


第 11 條
十一、本刊主要以公共行政、政府體制、公務人力資源及考銓保訓行政法
      制等相關學術論著為內容,採公開徵稿及主動邀稿方式徵集稿件。
      投稿須知內容及論文撰寫體例等規範事宜,由編輯委員會訂之。


第 12 條
十二、非特約邀稿之稿件,採雙向匿名二人審稿方式進行。稿件審查作業
      規定由編輯委員會訂之。


第 13 條
十三、稿件經編輯委員會決定刊登者,授權編輯委員會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訂定稿酬支給數額;並贈該期本刊兩冊。稿
      酬支給數額每篇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第 14 條
十四、審查稿件之學者專家,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支給審查費,複審審查費減半支給。


第 15 條
十五、本刊主編辦理刊物編輯業務及內容審定事宜,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編稿費,但每期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五
      千元。


第 16 條
十六、本刊社務顧問及編輯委員出席本刊相關會議,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衡酌實際情況支領交通費用。
      但本院人員不得支給。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