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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71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收受訴願事件後,主管司、室應即擬具審查意見或再訴願之答辯初稿,連同關係文件
  ,送由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但關於訴願程序之補正,得先由主管司、
  室依法辦理。


第 3 條
  訴願事件,經移送本會後,主任委員得斟酌情形,分配委員一人至三人審查,並須擬具審
  查意見,提出委員會議審議之。


第 4 條
  訴願事件,經認有調查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簽請部長指派專人前往辦理。
  前項調查筆錄,應經受調查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 5 條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第 6 條
  訴願事件之審議,於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於說明後,由主席通知其退席。


第 7 條
  審議訴願事件,凡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第 8 條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或與訴願事件有利
  害關係者,處理本訴願事件時,應行迴避。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由
  部處理。


第 9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陳部長核定轉報考試院,並分送訴願人、關係機關及本部原處分單位。


第 10 條
  訴願事件文書之送達,得參照「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訴願事件於決定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違反,由部查明議處。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