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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22: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時,應設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除本機
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二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機關首
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關人員推選產生之



第 3 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考績(成)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復審案件之核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及首長交議事項。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
考人,有關人員或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表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比較受考
人已往成績及同官等職務受考人成績,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
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首長復核。


第 6 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 7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
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