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三項所規定之非
主管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第 3 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
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復審案件之核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績(成)事項)。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
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
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第 6 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 7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