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22: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
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特
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第 3 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
    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
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
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第 6 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
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 7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
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
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
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 8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
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
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 9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