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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22: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民國 88 年 03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考成區分如下:
一  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
    間之成績。
二  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
    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  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
    ,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
    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
    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
    為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
    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
    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第 3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
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
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第 4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
及獎懲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  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
    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
    。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  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
    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
    ,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不
在此限。


第 7 條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
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
、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
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對於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
標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8 條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
;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 9 條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
    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
    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二個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第 10 條
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 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二) 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
      體事蹟者。
 (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得
      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
      事業增進營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 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
      大損害者。
 (三) 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
      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
      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
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事業機構正副首長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機
構正副首長經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 13 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
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
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
之。


第 14 條
年終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
執行。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得先行停職。
依第七條核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
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報銓敘部備查外,其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
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第 15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
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
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第 16 條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  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  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  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  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
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
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第 17 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8 條
辦理考成相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對考成結果在
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項應行迴避。


第 19 條
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
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


第 19-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 2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