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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6: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補助文官制度相關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目的: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文官制度相關學術團體(組
    織)互動聯繫,補助相關學術研討會經費,以加強文官制度及國家發
    展之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學術研究機關(構)或政府立案核准二年以上之
      學術團體,為辦理文官制度相關學術研討會,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經費。
(二)每年就該受補助對象僅得補助一次。


第 3 條
三、補助標準:學術研討會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萬元。


第 4 條
四、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範圍為文官制度相關學術團體(組織)辦理研
    討會之必要費用,並以場地費及印刷費為主。


第 5 條
五、申請補助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會議舉辦前,檢附下列資料,備文向本院申請:
(一)辦理研討會之計畫書一份,其內容應包含辦理機關(構)或學校名
      稱、大會議程、演講者個人資料表、經費預估表及經費來源等。(
      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單位以同一研討會向二個以上機關(
      構)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構)申
      請補助項目與金額。


第 6 條
六、補助經費審查原則:
    本院對補助經費申請,應召開會議審查之,其原則如下:
(一)研討會內容須符合本要點補助之目的。
(二)研討會經費編列須明確、合理。
(三)研討會之相關規劃須能達成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對象之過去辦理情形。


第 7 條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依實際支出,檢附下列文
    件備文向本院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請款收據正本。(抬頭請開考試院)
(二)實際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各項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如附件
      三)
(四)匯款銀行存摺影本。
(五)成果報告。
(六)研討會論文集紙本或電子檔光碟。


第 8 條
八、結算標準:申請單位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原訂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
    ,應依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本院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額,覈實向本院申請核撥補助。


第 9 條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院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派員實地查核研討會辦
      理成效及經費支用狀況,並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績效評量
      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補助金額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屬實者,本院將予以追繳。另得
      依情節輕重,於二年內停止其申請補助。
(三)各項申請補助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院將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核撥款項。如於請撥及核銷程序完成前發現,則不
      予撥付。


第 10 條
十、其他事項
(一)經本院同意補助者,需於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
      、手冊)載明本院協辦或補助。
(二)經本院同意補助者,研討會如因故延期或變更會議主題,應主動通
      知本院,本院並得重行審核。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單位於申請補助之日前三年內,經勞動主管機關認有違反勞動
      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不得向本院申請補助,並應附具切結書聲明之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五)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監事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且有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同法第十四條第
      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並附具切結
      書聲明之。揭露表及填寫範例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下載。(切結
      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本院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其核定之補助案件,包括補助事項、補助
      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
      院網站、政府資料開放帄臺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第 11 條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2 條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